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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黄冈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外来投资者到黄冈投资置业,促进黄冈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黄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系指来自国外的投资者、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外商)和来自黄冈市以外的国内投资者(以下简称客商)。

第三条对特别重大项目和跨国公司、大财团在本市投资兴办的生产性项目,由市政府统筹协调,视其投资额等具体情况给予更多的优惠。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黄冈市区(含黄州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投资形式和产业导向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在黄冈市区可按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开展“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业务;

(三)承包、租赁、兼并、购买、托管现有企业;

(四)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可按产业导向优先发展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出口创汇产业:

(一)加工制造业;

(二)现代物流业;

(三)“三高”农业项目;

(四)基础设施项目;

(五)旅游、教育、宾馆、房地产、旧城改造等项目;

(六)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章税收

第七条凡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实行以项目议优惠办法,由市政府与投资者商定。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在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其增值税、城市建设税、城市房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等额奖励给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

第九条对来我市注册经营的总部型经济的贸易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其奖励额度按年纳税额分档超额累进计算。具体奖励比例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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