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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0

第一章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浠水投资兴业,促进浠水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订本政策。

二、本政策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保要求、符合浠水经济发展规划,在三个工业园区落户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用地政策

三、新建厂房且固定资产投资过2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县政府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每100万元出让1亩土地的使用权,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地价实行招拍挂。项目的“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

四、项目建成后,由招商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建设局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审计、评估、验资,凡履行合同约定的项目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章税费政策

五、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新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时,先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再由县政府按其总额的50%予以奖励;企业投产后头三年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实行先征后奖,按县级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

六、企业在建设期间的所有行政性规费实行免收;企业建设期间和建成后头三年,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有偿服务费按不超过最低标准的50%收取,具体标准由各收费单位报县行政服务中心,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审定并制发收费“明白卡”,限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一卡管全年,严禁卡外收费。

七、外来投资企业办理证照,属县内审批的,一律只收办证工本费(不含前期缴纳的测量、评审费用和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属省市审批的,只代收省、市应收的办证费。

第四章财政奖励政策

八、科技进步奖励政策。对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到5000万元,年创税达到50万元到100万元的企业,县财政对固定资产投资额每100万元按3.4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科技开发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年创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财政对固定资产投资额每100万元按4.4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科技开发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过亿元的项目,其科技开发奖励标准由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另行议定。利用外资新建工业项目的,按折合人民币额度执行同等奖励政策。

九、企业开展自主创新,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其申报费用县财政给予50%的补贴;获得国家、省部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参加国际展览会或全国博览会的,其参展费县财政给予50%补贴。

十、对来我县注册经营的总部型经济贸易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其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由县招商局、财政局按其税种及行业特点确定比例奖励给企业。

十一、财政贴息奖励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保发展规划的企业,当年扩大生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的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扶持。

十二、激励全民创业政策。为奋力推进“两化”,激发全民创业,对县内民资进入园区,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十三、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政策。按《浠水县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投资服务政策

十四、外来投资项目自签约后,由一名县领导牵头,一个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成服务专班,实行全程式服务。

十五、对外来投资企业,在客商提供必备资料的前提下,为其代办证照等各类手续。简单手续当日办完,一般手续3—7个工作日办完,报上级审批的15日内办完。

十六、对外来投资企业检查,必须经县行政服务中心批准,检查事项同时抄送县招商局,未经批准严禁进入企业。

十七、对外来投资的项目或企业,公安部门一律实行社会治安挂牌保护,对因治安问题造成的损失,由挂牌单位负责赔偿。

第六章“一事一议”政策

十八、对投资额度大、就业人数多、税收贡献大、产业链条长的外来大型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分别由县长办公会、常委会研究确定优惠政策;

对县内民资进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实行“一事一议”,由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定优惠办法;

对投资2000万元以下、落户园区以外的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由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定优惠政策;

引进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拥有全国驰名商标品牌企业、上市公司、旅游集团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由县委、县政府确定优惠政策;

对引进总部型贸易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由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税收奖励政策。

“一事一议”政策确定后,须报县委、县政府备案。

第七章附则

十九、本县投资者原有企业因扩大规模搬迁到园区,在搬迁前原年度纳税数额基数上的新增税收部分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二十、新引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比照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标准执行。

二十一、新引进落户浠水的专业市场、物流业等产业项目,其用地按国家政策规定,严格实行市场化的招拍挂方式供地。年税收达到80万元以上,比照园区工业项目享受除第四章(财政奖励政策)第八条以外的其他政策。

二十二、各乡镇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落户在园区的工业项目,享受园区政策,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归乡镇所有;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年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享受园区工业项目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不享受园区工业项目的其它政策。

二十三、企业税收按属地原则进行统计(乡镇引进园区的企业,其税收计入乡镇);对乡镇、开发区发展企业新增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乡镇、开发区纳税总额100%的奖励。

二十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定的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二十五、本优惠政策由浠水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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