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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0

一、准入条件

(一)入区企业必须有企业正式或预备名称,并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县发改局要从严审核入区企业。入区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期淘汰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落户。

(三)县环保局负责做好环评和相关许可。入区企业均需达到环保要求,高污染企业和环保无法达标的企业一律不得入区。

(四)入区企业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含土地价款)必须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亩平固定资产最低投资强度必须达到60万元/亩。租用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可不受此限制。

(五)入区企业要按照“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编制用地规划。原则上不考虑企业绿化用地,特殊行业绿化用地面积必须控制在总面积的10﹪以内,企业厂区内道路和办公楼及生活设施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容积率、建筑系数达到国家同行业规定标准,由建设、规划部门把关。原则上不得在厂区内建职工住宿楼。

(六)符合以上5项规定,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安排入区:

1、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

2、境外客商投资企业;

3、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4、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5、上市公司;

6、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7、对罗田产业发展带动作用较强,罗田急需引进的企业;

8、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依托,具有较强开发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的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型企业。

二、优惠政策

(一)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按省政府鄂政发[2009]46号文件精神,由县政府统一征地并报批,报批费用由政府承担。经济开发区负责“五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电视、平整土地,主管线接至厂区围墙外,场地平整达到规划要求)。

(二)落户经济开发区的企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格遵照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06]65号文件关于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款的规定执行,土地实行挂牌的方式出让。企业先期按5万元/亩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根据企业实际投资强度确定地价,鼓励企业集约、节约用地。其中投资强度达到60-80万元/亩的(含80万元/亩),企业承担5万元/亩的土地出让价款;投资强度达到80-100万元/亩的(不含80万元/亩),企业承担4万元/亩的土地出让价款;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承担3万元/亩的土地出让价款。重大的项目落户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土地出让方式。

(三)县政府负责落实境外客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国内投资者投资新办企业的享受“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减免税规定。

(四)凡落户县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只要先期进行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投资项目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并与开发区签订了投资用地协议,即可开工建设,其它有关审批事项实行边建边报,其相关证照按《罗田县经济开发区落户企业证照办理流程图》提供资料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执行“三包”政策,即:“包费用、包服务、包责任”。企业办理证照涉及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服务性收费实行按职能部门定额打包。其中:建设部门向企业直接收取的所有费用按1000元/亩打包,国土部门所有收费按300元/亩打包,其它部门(包括流程图中没有列示但在企业建设期间涉及到的职能部门)收费均实行全免。

(五)对入区企业税收实行财政奖励政策,即工商税收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第五年县级分享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奖励时间从协议约定投产之日算起。以迁建或置换方式入园的企业对其税收增加(县级分享)部分予以奖励。

三、管理办法

(一)企业申请落户开发区,应提供项目可行报告、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报告书,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可行后,可进行项目建设用地的初选,项目根据初选地块完成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并提交县城乡规划局审核,审核合格后会同其它资料一起提交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由开发区负责起草项目评审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评审意见确定的事项在一周内与入区企业签订正式协议,正式协议文本须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并报县分管领导审查同意;没有通过评审的项目不得签订协议,没有签订协议的企业不得进入开发区。

(二)入区企业获准进入开发区后,各相关部门要按县委[2008]4号专题会议纪要及“落户开发区企业证照办理流程图”给予办理有关落户手续,县行政服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监察局会同引资单位协助企业办理。

(三)入区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设计图施工建设,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办公楼、实验楼、绿化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严格按消防、环保、安全要求完善相关配套设施。违规建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依法从严查处。

(四)入区企业在规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和规划设计方案施工,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管理,开发区管委会应会同相关部门切实把好入区企业的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三道关口,做好环保、消防、安全“三同时”工作,确保达标。

(五)入区企业在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时,根据企业协议用地面积先期按5万元/亩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价款;企业竣工投产,经核资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投资强度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多退少补。

(六)入区企业应严格按协议时间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在开发区管委会交付土地之日起2个月内没有动工的,取消该企业进入开发区资格,收回原划定土地另行安排,并处以土地预付款额25%的违约金(此条款载入开发区与入区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一切损失企业自负;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在开发区交付土地之日起14个月内应完成基础建设并投入生产;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建设周期(原则不超过2年);没有按协议约定时间竣工投产,其优惠期从协议约定竣工投产之日算起,优惠年限不顺延(巨大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影响例外);企业投产后,3年内税收未达到项目可研报告中预测标准的60%(分年度核算),其相关优惠政策减半执行。

(七)入区企业竣工投产后,开发区管委会对企业执行协议和规划建设情况进行验查并组织相关机构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按实际投资强度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凡验资后投资强度未达到60万元/亩的,按30万元/亩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此条款必须载入开发区与入区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企业未按规划建设的,不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八)入区企业无法正常生产濒临倒闭或破产,需要对土地进行重新处置时,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政府有权优先收购其土地,土地收购价格按原协议约定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执行,不动产按评估价收购。

(九)相关部门要为落户企业提供及时、便捷、周到、高效的服务,帮助企业早入区、早开工、早竣工、早投产、早见效;对不履行职责、损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办理;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或有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落户县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为两年。以前县政府出台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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