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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团风县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团风对外开放步伐,鼓励投资者到团风县投资置业,促进团风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团风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者,系指来自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的国内投资者。

第三条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及环保政策,有利于节约能源、有效利用开发资源、有利于促进团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业项目应在规划的园区内投资建设。

第四条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并提供优质服务,全面落实各项优惠待遇。

第五条团风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投资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项目评审

第六条实行项目评审制度。投资项目须经评估审批,由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项目评审实行总体评价分类,按照产业政策、投资规模、综合能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评价、技术评价、综合效益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为两种,一种为支持发展、准予进入项目,二种为不予引进项目。

第三章规划与用地

第八条投资项目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进入团风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实行集中选址,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规划、国土、开发区等部门根据产业布局、项目评审意见等,提出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第十条项目用地通过项目核准规划许可后,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征地手续,向企业提供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项目建成投产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一条投资企业收购、兼并现有企业,使用国有存量土地,其出让手续依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财税与金融

第十二条属境外客商投资项目,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投资者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给予税收奖励,奖励以年度结算。

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县政府用财政资金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

自投产之日起,六年内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100%、后三年50%,县政府用财政资金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

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县政府以财政资金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

第十四条对来我县注册经营的总部型经济的贸易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具体奖励方法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提供信贷融资服务。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金融法规、政策规定,为投资项目优先开户,优先办理各项结算业务,提供包括贷款、授信额度、承兑、贴息、理财、金融咨询等多方位服务。

第五章规费

第十六条对投资者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县级收费实行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工本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标准的50%收取。对投产后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三年内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七条社团、中介及协会组织等由企业自愿选择,不得强行搭车收费。

第六章基础设施配套

第十八条提供给投资者的项目建设场地实行自然平整,道路修通至项目场区外。

第十九条投资企业的用电优先保障。供电线路接通至企业建设场区主入口围墙边。电费标准按政策规定实行同城、同类、同网、同价。

第二十条保障投资企业的供、排水需要,供、排水主管道,通至场地围墙外,供水按成本价收取开口费,水价实行同城同价。

第二十一条投资企业安装、图文传真、宽带、有线电视,由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章人力资源

第二十二条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企业用工进入市场面向社会自主招聘,也可委托劳动保障部门招聘、培训。

第二十三条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发放形式以及奖励和津贴,由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执行。劳动保障部门应为投资企业提供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服务。

第八章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行委托代办制。投资者来我县兴办企业,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资料,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集中办理工商注册、规划许可、土地征用、税务登记、企业代码以及投产后的产品生产许可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实行专班服务制。对投资者企业实行一个项目一个工作专班进行全程跟踪服务,负责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实行绿卡保护制。对投资者实行重点保护,发放“示范企业法人代表保护卡”。

第二十七条实行进厂审签制。有关职能部门(除环保、安全部门外)对投资企业进行检查、验收等活动,须经审批并办理《进入示范企业检查批准通知书》后方可进行。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第二十八条实行治安承诺制。公安部门对投资项目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治安环境实行承诺,对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所有部门不准擅自到投资企业搞摊派、收费、罚款,不得随意停建、停电、停水、停业、停、查封帐户和财产;否则,由此影响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相关部门承担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条贡献突出的投资者可享受各种荣誉或授予称号。申请户口在本县落户的,可按规定批准登记落户,在本县置业、生活、子女就学等方面在本县居民同等条件的基础上予以优待。

第九章奖励

第三十一条设立招商引资奖。对引进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经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企业投产后,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在以上奖励中,对提供信息的单位、委托招商代表或中介人予以30%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设立贡献奖。投产后五年内对实缴税收贡献大、增速快的企业给予贡献奖。年缴税超过5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奖20万元;年实缴税收超过1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奖10万元;年缴税超过5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奖5万元。

第三十三条设立品牌奖。获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当年奖10万元,获省级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当年奖5万元。

第三十四条设立科技进步奖。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亩平投资额度达到100万元的项目,具体优惠办法由县政府与投资者另行商定。

第三十六条税收奖励政策兑现,在年度决算后由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核定,经县政府审批,一个月内兑现到位。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召集县优化环境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成收费优惠明白卡,由行政服务中心执行到位。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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